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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规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包管条例

作者: 纪监审部
时间:2016-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包管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划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掩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划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执法的规模内运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划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凭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加入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当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集会。党员因故不可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凭据划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听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集会上加入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宣布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加入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历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不得果真宣布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看法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对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事情提出建议和建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集会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有凭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法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凭据划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卖力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来由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免职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来由分或者免职、撤换要求时,要凭据组织原则,切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流传,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凭据划定加入表决。表决时可以体现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除外)。加入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划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中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准时,自己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差别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集会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应。党员不得果真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事情、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资助解决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关于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平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卖力的回复。  

第三章 包管步伐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召开有关集会,并创立条件包管党员加入其有权加入的种种集会。集会的组织、召集者要将集会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须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凭据划定向其转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接纳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集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召开后,党组织要凭据划定将集会内容和精神向党员转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凭据划定实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凭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加入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法和内容要以适当方法见告党员,以便党员加入。党的地方组织、下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勉励党员对党的事情提出建议和建议。关于党员的建议和建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接纳;对革新事情有重大资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建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种种差别意见。关于持有差别意见的党员,只要自己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关于持有过失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资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勉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掩护党员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关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免职、撤换要求,党组织要凭据划定实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掩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质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种种形式的攻击抨击。

    党组织关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法回访或者回函并见告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关于不卖力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来由分和免职、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关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关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规模内宣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凭据差别情况,表决可以接纳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法应纪录在案。对差别意见要如实纪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目标、政策的事项;重大事情任务的安排;按干部治理划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生长新党员;上级党组织划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法在一定规模内征询党员意见。关于大都党员有差别意见或者保存重大不同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程序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集会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于没有凭据划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法故障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加入,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运动故障选举,不得以任何方法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来由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自己见面,听取自己说明情况和申辩。关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纪录,并进一步核实,接纳其合理意见;不予接纳的,要向自己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掩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自己对处分决定有差别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关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资助其正确认识和纠正过失。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留党观察期间确已纠正过失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过失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过失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关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凭据划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须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关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规模内宣布。关于处理正确而自己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关于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自己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规模内宣布。

    党员关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划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关于在执纪历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关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实时受理。凭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实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下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包管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关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下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资助并勉励党员之间开展相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立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目标、政策和党内规则,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事情部分、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催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目标、政策和党内规则,教育和引导宽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包管事情,受理有关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包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事情部分要凭据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事情,抓好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规模内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意见和步伐,为包管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立条件、提供效劳。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划定;充分尊重和体贴党员权利,重视处理息争决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实际问题;接纳切实步伐抓好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包管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关于在包管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凭据划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包管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关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接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致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法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凭据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凭据划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处理方法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关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包管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置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增补划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包管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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